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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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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
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應予適當之處置及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