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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每一批初步檢驗尿液檢體中,至少應含百分之十之品管尿液及百分之一檢驗機構本身之盲品管尿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