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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特定營業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核准終止或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者,民營退稅業者於接獲稽徵機關通報後,應即禁止該特定營業人使用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民營退稅業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墊付稅款屬終止或廢止該特定營業人資格後銷售特定貨物者,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