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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
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
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
發動機或螺旋槳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