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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