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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高速船逃生出口之數量,應於任何一個出口無法使用情形下,艙間乘客能於第二項所定撤離時間內完成撤離。
前項撤離時間為該艙間結構防火時間減去開始偵測與滅火行動所需之七分鐘後之三分之一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