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6: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