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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定為干擾。
申請新設或遷移無線電臺,其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使用者提出改善計畫。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計畫者,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