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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差人員如因任務有拍發電報需要時,得由其本單位主官向主管單位估計
具領軍事紙及軍事報話點券備用,俟公畢銷差時,將實際使用數量、編號
、發往地點、日期、機關受電人及事由,併同剩餘電紙及軍事報話點券,
呈由其主官轉送主管單位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