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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電信機構對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機線設備之裝設、拆除或維修工程,因
施工需要利用其土地或損壞其建築物,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