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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