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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定期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如附表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
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運業務不使中斷。
圖表附件: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PDF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