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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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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