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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分離會計報告,應依本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並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是否遵循本準則及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執行分離會計程序,以編製分離會計報告。
二、分離會計報告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是否依部門別合理分離並允當表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