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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
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