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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特約檢驗之檢驗費,除另有規定外,按離岸價格(FOB),依下列費率計收:
一、美金一萬元以下者,費率千分之三。
二、超過美金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一。
三、超過美金十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五。
前項檢驗費每批之最低費額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