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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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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申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三年,以供貿易署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