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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