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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者,應註明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
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
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明細表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