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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核。
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