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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