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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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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
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若為非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接觸土壤之基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
二、電桿接地繞線:設置電極得為木質電桿裝設前事先纏繞在桿上之導線,該纏繞導線應為銅質,或在既存環境下不會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並應在地表下有連續裸露或與土壤接觸長度不小於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且延伸至電桿底部之線徑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若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且證實土壤接地電阻相當低時,前項電極可作為一個設置電極,並作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接地。第一項電極不得作為變壓器位置之唯一接地電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