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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