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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
前項安全存量,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