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予以銷毀。但涉及政府委辦或補助案件,如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