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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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辦理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管教上之必要或患病,得以其他方式辦理
接見。
前項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如有特別事由,經感訓處所主管長
官核准者,不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