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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