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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保存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礎調查。
二、法令研究。
三、體制建構。
四、管理維護。
五、地區發展及經營、相關圖面等項目。
前項保存計畫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所定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及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內容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