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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其申請程序、獎補助、管理與輔導、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