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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
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
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