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2: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得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聘;學校法人未予停聘,而主管機關認有停聘必要者,該機關得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停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