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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