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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