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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