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8 12: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仍應照數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速續撥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