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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優質企業以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進口之貨物,海關於次月五日前核發稅費繳納證及進口報單資料清表,廠商應於法定期限內繳納。
優質企業得於每月月底前,就當月單批進口貨物,先行繳納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