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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