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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空白國庫支票檢發
一、根據手續完備經駐審人員核簽之付款憑單,由檢發人員覈實計算需要
空白支票張數,檢同付款憑單,核明後檢發空白支票,檢發空白支票
時應依支票號碼順序,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並在憑單上所設簽章欄簽章
,以明職責。
(二) 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檢發欄登記。
二、對補發、換發所需之空白國庫支票,應先驗明已奉核定之「補發國庫
支票申請書」,「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依照規定手續,補發或換
發情形覈實檢發空白國庫支票,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碼,加蓋換發之日戳。
(二) 按補發或換發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或「補發國庫支票登記
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