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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發放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據以領取補償金之證件,均應詳為查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者,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二、證件不齊全者,應請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三、證件係偽造、變造、無效或不符者,不得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令部依法處理。
四、後備司令部對前款人員,應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及副知發放單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