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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行政系統報請軍種單位核准。
二、檢附原配住戶同意書 (原配戶與受配戶如非同一單位,須檢附原配住
戶服務單位同意書) 。
三、檢附受配人現服務單位證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輔助貸款購宅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