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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管制分配之預算,應由各單位編製施政工作計畫說明
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政計畫同) ,並經主官與主辦主計軍官簽
章,呈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適時分配之。其程序與計畫分配同,
如因特殊狀況先行分配預算者,仍應補編計畫報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