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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軍與臺灣省警務處相互支援方式,以借用長途電話為限,通話地點及次
數不拘,其接轉之優先次序,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國軍及防情單位非災變時期借用警察電話聯絡,仍按本辦法第三章之規定
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