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妨害軍機、危害治安及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
息、歌曲、戲劇及文詞。
二、擾亂或妨害合法電台之電訊及廣播。
三、播送商業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