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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本辦法所訂採購契約應載明契約價金直接撥入借款廠商在授信單位之指
定帳戶,或開給抬頭為上述指定帳戶之付款票據;授信單位若為金融機構
,非經其同意,不得變更契約所載之支付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