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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人員分類及任職之運用如左:
一、人員分類因各個專長任務不同,對體能之要求亦異,故專長內容應訂
定該專長任務所需體位標準,使體位能符合從事專長工作之要求,不
合體位標準者,不得授予該專長,如因體位變更而影響工作者,應實
施專長重分類。
二、人員任職時,應檢查其體位編號資料是否符合所任職務專長之要求,
不合要求標準者不得任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