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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軍官、士官晉任員額分配,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統一檢討,將晉額換算候選人數分配各司令部。但為保持候選人員產生平衡,在分配候選人數時,得依中央單位之缺溢狀況適度規定,不得少於若干人。
二、校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分別檢討,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將晉額分配各人事權責單位。
三、尉官:以編制職缺為準,由各人事權責單位檢討辦理,不分配晉額。
四、士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就其晉任總額,按所屬各單位晉額之需求及編現狀況,依比率核算配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