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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產品本體上明顯易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
二、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