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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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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