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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