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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檢查員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檢查員證:
一、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五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